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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制史
第三编 县制   第二章 县行政机关
钱端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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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之行政机关,普通皆指县政府而言,清曰县衙门,北京政府时代曰县知事公署〔1〕,国民政府成立后曰县政府。县政府有两种意义,一仅指县政府内部之组织而言,即县长、秘书及各科是也。一则兼含县政府所属之各局。惟局科合并后,则上述两种意义之不同自归消灭。本章所论之范围,则为县政府及其重要之附属机关。至县政府之职权,向无具体之规定,约言之,则为理全县行政〔2〕,监督地方自治。
       第一节 县行政长官
       县设行政长官一人,以为县行政机关之首领。清日知县,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时代曰县知事〔3〕,国民政府成立后日县长,兹分述如下: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知事
       北京政府时代,县知事之称始于鄂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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