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十月至现今)
第一节 党治及训政
第一项 训政之确立
民十七年北伐成功,军政结束,训政开始,但时期无规定。十八年六月十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议决训政时期之规定案,规定训政时期为六年,至民国二十四年完成,然实际上,各省县训政工作,以种种原因,迄今未能告成。
兹先将规定训政意义各案分述于下:
一 训政纲领 民十七年十月三日,中常会通过训政纲领六条〔1〕,其同时通过之国民政府组织法,即以此纲领为依据,其要点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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