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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制史
第三编 县制   第一章 县组织法规沿革
钱端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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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清末之县组织法规
       民初因国体改革,百端待理,中央方致力于中央官制,对于地方官制则未遑制定,于是各省率自为政,对于县之组织及行县政长官之名称,皆不一致,然大体皆沿清末之制,兹述清末之制如下:
       第一项 各省官制通则
       清代县之组织,光绪三十三年以前,多沿明制,兹不具述,三十三年始有新官制之规定,兹略述其梗概如次: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总核官制大臣曾拟定各省官制通则〔1〕以为宪政萌始,依此通则之规定,县之直接上级机关为府,为直隶州,县设知县一人,下设警务长一人,视学员一人,劝业员一人,典狱员一人,主计员一人。知县为县中之最高行政长官,处理县境内之各项行政。警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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