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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制史
第四编 市 制   第一章 市组织法规沿革
钱端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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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周以降,虽亦有市政,但历代都市均在国家行政隶辖之下,无市自治之可言。中国之有近代都市行政与市组织,盖为三十年间事。市行政问题范围广泛,非所欲述,作者所述者为中国近代市之组织。近代之市,一方面为国家设置之行政区域,一方面保有相当之自治权利,已非如上古城市国家,亦非全然为国家行政之附属机关,近代市制盖为地方自治之一种。在中国,市自治之发端,系在光绪三十四年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该章程略树市组织之规模,作者之叙述即以此为始,而宣统元年所颁布之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实为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之用,故亦附带提及。入民国后,中央一时不暇及此,江苏临时省议会首于辛亥十月通过江苏暂行市乡制,由江苏都督公布施行,暂行市乡制系以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为蓝本,在制度上言殊无新颖之处。民国三年二月袁世凯通令各省停办自治,同年十二月颁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四年四月复公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施行细则,分调查整理,提倡与实行之三时期,地方自治运动大受顿挫。此后数年中未有足述之市制,至民国十年二月广州市暂行条例公布,始为中国市制放一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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