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机关之组织,自民国成立以至于最近,曾有数度之变更。光复之初,中央官制虽已颁布施行,然各省行政机关则多自为风气。盖以当时共和初建,中央方注意于军事财政外交诸大端,而未暇顾及地方官厅之组织,遂致各省组织纷歧,莫衷一是。是以此期实民国以来省行政机关组织之混乱时代。二年一月八日,中央明令划一各级地方官厅组织,并颁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1〕,以为各省行政官署组织之根据。各省行政机关至此遂有划一之组织。是为民国以来省行政机关组织演变之第一期。
三年七月十八日,省官制颁布〔2〕。改省行政长官名称为巡按使,并裁前此行政官署之各司处,而于巡按使公署之中,另组政务厅以为行政之枢纽。政务厅之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至于前此民政长公署财政司所掌事务,则合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之职掌,另设财政厅以司之。财政厅之组织,则根据三年九月十二日之财政厅官制〔3〕。至是省行政机关之组织又行变更,而入吾人所谓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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