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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制史
第三编 县制   第四章 县司法机关
钱端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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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司法机关,可分为普通法院,及兼理司法法院。普通法院为独立之司法机关,与县之行政机关分设。兼理司法法院,或附于县之行政机关,或由县行政长官兼理。
       民三以前县之司法机关,率沿清末之制。民三以后关于县之司法机关之组织法,始陆续有所修改。民国三年四月六日公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五年二月二日复照宣统元年所颁之暂行法院编制法加以修正;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布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同年五月二日公布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十二年四月四日复将该章程加以修正。上列各项法规直至国民政府成立多年后仍相沿未改。至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法院组织法(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国府公布)后,县之司法机关始有更改。然兼理司法之法院则多仍旧。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司法机关
       第一项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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