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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制史
第二编 省制   第六章 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钱端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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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区域,即普通行政区划以外之特殊行政区。论其性质,有与省之地位相似者,如国民政府成立前之热河绥远察哈尔京兆东省特别区及西康是。有与市(直属行政院之市)相似者,如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威海卫行政区是。又有与县相仿者,如江西湖北等省所设之特别行政区是。本章所述,以其性质与省相近者为限。此外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热河、绥远、察哈尔及西康虽皆改省,惟西康之行政组织则与普通行省不同,是以本章亦分一节以述该行省政组织之大要。国民政府成立以来,省与中央之间,亦有设有其他组织者,本章亦略述之。
       第一节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京都附近三十余县,清代即已划区特治,而称之为顺天府。置府尹一人为区内最高长官。同时又设监尹一员以监督之。府尹于受监督以外,一切吏治财政仍受制于直隶(河北)长官,是以权限混乱,职务糅杂,几无系统可言。民国成立,虽废监尹不设,而于二年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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