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之下级组织,自清末以来,有分为一级者,有分为数级者,惟其组织除民七后山西省之区,及二十三年后“剿匪”省份设署之区,为下级地方行政机关外,皆为地方自治关体,兹分述如下:
第一节 民三以前县之下级组织——城镇乡
民国三年以前,各省县之下级组织可分为两种:一则为沿清末之制者将县之下级地方分为城镇乡。一则为各省自为制者〔1〕将县之下级地方分为市乡,然实际上两者亦大同小异。仅将城镇改名为市而已。
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以为初级自治,嗣后各省渐事推行。民国成立各省多相沿未改,直至民国三年始行停办。
城镇乡皆为自治之初级,在县之下,为一级制,惟城镇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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