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曰:凡治之道,先察其所病,病之所處而治之。鍼之道若伏龍在手,鍼之用若其通神,而明我所志者,其謂工矣。
上工鍼病也,外治無傷皮,內之祛邪。下之病減乎上,上之病減乎下,待邪之出疾而前之。上工之道,急若雷電,緩如理絲,待若獵,動若龍騰。審其病,觀其膚,知其所苦。
察其情,明其志,調其心,則謂得已。
經曰:凡刺之方,必別陰陽。前後相應,逆從得施,標本相移。
故曰:有其在標而求之於標,有其在本而求之於本。有其在本,而求之於標。有其在標,而求之於本。故治有取其標而得者,有取其本而得者。有逆取而得者,有從取而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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