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之制义法,自太史公发之[2],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义,即《易》之所谓“言有物”也[3];法,即《易》之所谓“言有序”也[4]。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
是篇两举天下地域之凡[5],而详略异焉。其前独举地物,是衣食之源,古帝王所因而利道之者也[6]。后乃备举山川境壤之支凑[7],以及人民、谣俗、性质、作业[8],则以汉兴,海内为一,而商贾无所不通,非此不足以征万货之情[9],审则宜类而施政教也[10]。两举庶民经业之凡,而中别之。前所称农田树畜,乃本富也[11];后所称贩鬻僦贷[12],则末富也。上能富国者,太公之教诲、管仲之整齐是也[13];下能富家者,朱公、子赣、白圭是也[14]。计然则杂用富家之术以施于国[15],故别言之,而不得侪于太公、管仲也[16]。然自白圭以上,皆各有方略,故以“能试所长”许之[17];猗顿以下[18],则商贾之事耳,故别言之,而不得侪于朱公、子赣、白圭也。是篇大义,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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