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甲、江苏省政府就上海公共租界原有之会审公廨改设临时法庭,除照条约属于各国领事裁判权之案件外,凡租界内民刑案件,均由临时法庭审理。
乙、凡现在适用于中国法庭之一切法律(《诉讼法》在内)及条例,及以后制定公布之法律条例,均适用于临时法庭;惟当顾及本章程之规定,及将来协议所承认之会审公廨诉讼惯例。
丙、凡与租界治安直接有关之刑事案件,以及违犯《洋泾滨章程》及附则各案件,暨有领事裁判权约国人民所雇用华人为刑事被告之案件,均得由领袖领事派委员一人观审。该员得与审判官并坐。凡审判官之判决,无须得该委员之同意,即生效力;但该委员有权将其不同意之点,详载纪录。又,如无中国审判官之许可,该委员对于证人及被告人不得加以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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