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京 兆 杜 佑 君 卿 纂
刑三
刑制下【大唐】
大唐高祖起義至京師約法十二條唯制殺人刼盗背軍叛逆者死餘並蠲除之及受禪又制五十三條格入於新律武德七年頒行之至太宗即位制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斷右趾其後蜀王府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駮律令不便者四十餘事太宗遂令刪改之除斷趾法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據有司定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於隋代舊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條减入徒者七十一條【具寛恕篇】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條為三十卷貞觀十一年正月頒行之又刪武德貞觀以來勅格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以為格十八卷【國家程式雖則具存今所纂録不可悉載取其朝夕要切簡易精詳則臨事不忒耳他皆類此】七年十二月詔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問日不須追身高宗永徽初又令長孫無忌等撰定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有無刪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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