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京 兆 杜 佑 君 卿 纂
刑二
刑制中【晉 東晉 宋 齊 梁 陳 後魏北齊 後周 隋】
晉武帝太始三年賈充等修律令成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頒新律其後明法掾張褧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終於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是以經畧罪法之輕重正加减之等差明發衆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其犯盗賊詐偽請贓者則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訊為之心舌捕繫為之手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法制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於法律之中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不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鬬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逆節絶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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