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议论的人,在人治和法治这两种政体每次都持极端的论调,误认为它是绝对不相容的;坚持人治主义观点的就认为法治容易流于刻薄寡恩的弊端,坚持法治主义观点的又认为人治难免舞文弄墨的嘲笑。其实就两者本是相辅而成,不可能有所偏废。因为人治的好处在于富有弹性,每次都足以补给法律治理的困境;法治的长处关键在公正无私,更足以弥补人治的短处。何况好的法律不能自行举用,只有靠人善于推行,才能获取彰显其几倍的功效;良好的官吏并非天生,只有依靠法律才善于守持,才能够恭敬职守。孟子所说的“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发生效力”就是如此。张居正深深地明白这句话的宗旨,因此他施政虽然一本法治的精神,而在吏治和用人上当然也是明察实效。他综合考核名实、赏罚严明的政治主张,在这里也就能得到具体的表现。关于这一点,《行实》曾经有如下的记述:
张太师……自从从政为官,刚直严厉坚守节操,不培植同党。参与执政后,就在官职内调整有无余缺,杜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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