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援法入儒,以用威为其施政之主要手段,吾固尝屡言及之。其所以力主用威者,固在实行其“综核名实信赏必罚”之一贯的主张,而其时代环境之客观条件,亦有以使其不得不出于用威之一途。盖自世宗崇信道教以还,对于狱囚力主宽厚;其于轻囚固无论矣,即对于触犯刑章罪在不赦之重囚,如杀人越货忤逆悖乱诸犯,亦多不依例按年处决,有时甚或滥施法外之恩,曲加赦免。刑罚之不公既至此极,则彼懦弱者何恃而不冤沉海底,彼强悍者又奚惮而不横行无忌者哉?江陵深知斯弊,故于治囚乃力主从严,借以矫正前失。其关于此一方面之见解,具见于《论决重囚》一疏,盖当万历五年神宗将次大婚时,慈圣太后谕令暂免行刑,公乃乘机上此疏以力争也。公之言曰:
明王奉若天道,其刑赏予夺,皆奉天意以行事……若弃有德而不用,释有罪而不诛,则刑赏失中,惨舒异用,非上天所以立君治民之意矣。……夫文王视民如伤,古所称仁圣之主,而于此等(不孝不友)之人,亦必刑之而无赦者,良以为恶之人,彼自蹈于刑辟,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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