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复者,查嘉庆十一年(一八○六年——译者)八月二十三日贵院来函,业已阅悉,该函内称接获一八○六年三月二日我院致贵院之公函,贵院未曾奏明中国大皇帝陛下,盖因其中有许多事项极不明确,即如似乎:(一)未曾叙明我国驻在北京宗教人员替换之原因,(二)未曾叙明僧侣及学生在国境上等候许可之地点,(三)未曾叙明该项人员系属自费前来,抑系另有办法,因此希望我院加以说明。
我院已经奏明我国仁慈君主大皇帝陛下,并钦奉上谕,兹特答复如下:
关于实行替换我国之宗教人员,虽然在一八○五年八月二日我院致贵院之公函中,曾经叙述系依一七二八年所缔结之两帝国间现有条约第五条派遣新任宗教人员,已将原因充分说明,关于贵院请求之其他各项,虽然由于我国僧侣及学生人等向系每届在北京居住十年或十二年以后,即行替换一次,而从我国国境前往北京向系付给驿站行程所规定之车马费,皆为贵院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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