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复者,查一七五三年我院曾经接获贵院来函二件,第一函要求剀切谕令我国边疆当局,务将越狱脱逃之杀死中国商人二人之俄罗斯国属民谢利旺及其伙帮判处死刑,搜缉捕获,解送前来恰克图地方,依照和平友好条约处以死刑。第二函系答复我国关于在贵国方面沿额尔古纳河设立卡伦以防该处国界地方发生盗匪事件之请求,谓如需要此种卡伦,可由双方再加协商办理,同时并斥责我国边疆官员在审判盗案中之行为及其他等等。
对于贵院上述各函之内容,鄙人等依照两帝国间之友好及相邻关系,认为必须加以适当之说明,兹特借助此函向尊处,吾人之友好,声明如下:
关于上述之谢利旺及其伙帮丹尼勒一案,已如尊处所悉,彼等系在色楞金斯克管押之下,于一七四六年四月间挖通地道,夜间从监狱脱逃,不知去向,虽经多次派人在城市及该处远近各处地方加以搜寻,但均未曾寻获。惟我院依照贵院之追索,并为完全执行两帝国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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