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形态
元代的地租,与前代一样,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态,而以实物地租为主。元代地租较为突出的是实物地租中定额租制进一步发展,相对分成租制而言,它已取得了支配地位。
劳役地租是一种原始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它已经十分落后。元代劳役地租虽仍然存在,但属于一种相当次要的地租形态,主要存在于少数落后地区和官员的职田之中。劳役地租一般与实物地租并存,即佃客按契约缴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为地主服各种劳役。元代的山南江北道所辖区域(今湖北西部),在宋代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便十分强烈,入元后这种情况没有改变,因而佃客承担的劳役地租极为沉重,“主户将佃户看同奴隶役使、典卖,一切差役皆出佃户之家”①,甚至出现了地主因为佃客“不伏使唤”而将佃客殴打致死的事例②。其他地区也有一些地主役及佃客人身的现象,如江西一些地主令佃客代为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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