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中,有不少内容是有关军队和战争的规定。后人继续增补,并使有关规定条例化,军事法规初具规模。忽必烈效行“汉法”,对军队体制进行改革,军法的内容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忽必烈一朝颁布了一系列军事法令和法规,嗣后诸帝陆续补充,至元文宗时编纂《经世大典》,《宪典》中专列《军律》一篇,即军事法规汇辑;同书《职制》篇中,还有不少关于军官的法令条文。此外,在《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中,有《军防》一卷,也辑集了若干军事法规。
元代的军事法特别重视的是军人的服役办法、军队的纪律、军官的职责以及军法的执行和监督。军人逃避兵役,要受到杖打甚至斩首的处罚。军队纪律分为群众纪律和战场纪律两类,群众纪律包括士兵不得骚扰民众,不许放纵马匹等践踏农田,不许在寺院庙观内驻军等规定;战场纪律包括不许临阵脱逃和越伍行动等规定;违反纪律者也要受到严惩。军官的考核标准是“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杖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①。军官不许擅离职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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