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司法结构是二元的,蒙古“国俗”与“汉法”并存。
蒙古国原设的札鲁忽赤(断事官),有元一代始终存在。从中统元年(1260)起,札鲁忽赤秩正三品,御位下与诸王位下置三十一员;后屡有增减,最多时达四十六员。至元二年(1265)置大宗正府,“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悉掌之”(《元史·百官志三》)。后来才将汉人的刑名事务析出。致和元年(1328),进一步确定“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元史·百官志三》)。
“有司刑部”是另一元。忽必烈继位后推行汉法,从中统元年(1260)四月起建中书省,设置六部。起先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三年(1266)刑部单设。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