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圣经的篇章,指的是应成为正典的篇章,也就是应成为基督徒生活法则的篇章。
由于人们在良心中必须遵守的一切生活法则都是法律,所以关于圣经的问题就是整个基督教世界中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其中包括自然法与世俗法。因为圣经中虽没有规定每一个基督徒国王在自己的领域内应当制定什么法律,但却规定了什么法律是不应当制定的。我在前面已经证明,主权者在自己的领域中是唯一的立法者;既然如此,在每一个国家中,唯有经过主权当局确定为正典的篇章才能算是法律。诚然,上帝是一切主权者的主权者,所以他对任何臣民降谕时,不论人间的君主发布了什么相反的命令,臣民都必须服从。但问题并不在于服从上帝,而在于上帝在什么时候说了什么话。这一点对没有获得超自然天启的臣民说来,除开通过自然理性以外是没有其他的方法知道的。这种自然理性就是指导着他们为了求得和平与正义而去服从其国家中的权力当局,也就是去服从其合法的主权者的自然理性。根据这一义务,我在旧约的各章中,除开英国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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