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
在我没有根据这一定义作出任何推论以前,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必须解答,这就是在任一案件中惩罚的权利或权力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因为根据前面所说的看来,任何人都不能认为受到了信约的束缚不得抵抗暴力。因此,不能认为他赋予了别人以使用暴力伤害自己的权利。在建立国家时,每一个人都放弃了防卫他人的权利,但却没有放弃防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人们也有义务帮助具有主权的人惩罚别人,但却没有这种义务惩罚自己。不过立约帮助主权者伤害另一人时,除非是立约者自己有权去伤害,否则便不是赋予他以施行惩罚的权利。因此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国家(即代表国家的一人或多人)所具有的施行惩罚的权利不是基于臣民的任何让与或赠与而来的。但我原先也曾说明,在建立国家以前,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都具有权力,并有权做他认为对保全自己有必要的任何事情;为了这一点,他可以征服、伤害或杀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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