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们有义务将那些保留起来就会妨碍人类和平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自然法就产生了第三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没有这一条自然法,信约就会无用,徒具虚文,而所有的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我们也就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
这一自然法中,就包含着正义的泉源。因为事先没有信约出现的地方就没有权利的转让,每一个人也就对一切事物都具有权利,于是也就没有任何行为是不义的。在订立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任何事物不是不义的,就是正义的。
但正像前一章所说的,互相信赖的信约当立约的任何一方有恐怕对方失约的畏惧存在时,便是无效的;所以正义的来源虽然在于信约的订立,但当这种畏惧的原因没有消除以前,实际上不可能有不义存在;而当人们处在自然的战争状态中时,畏惧的原因是无法消除的。这样说来,在正义与不义等名称出现以前,就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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