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谓的民约法指的是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就有义务要服从的法律,而不是成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才有义务要服从的那种法律。因为关于特殊法律的知识,属于以研究各该国法律为业的人的范围,但关于一般民约法的知识则是大家共同的。古罗马法被称为他们的市民法,是从城邦一字而来的,而城邦的意义就是国家。罗马帝国治下受该法管辖的国家至今仍然保留着他们认为适宜的部分,并把这一部分称市民法,以别于他们本身其余的国法。但我在这儿所要谈的却不是这种法律,我的目的不是要说明某地的法律情形如何,而是要说明法律本身是什么,就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许多其他不以研究法律为业的人所做的那样。
首先可以明显地看出的一点是:法律普遍说来都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也不是任便一个人对任便另个人的命令,而是专对原先有义务服从的人发布的那种人的命令;至于国法则只是加上了发布命令的人的名称,这就是国家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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