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历史   
唐律疏议
卷第八
唐 · 长孙无忌
下载:唐律疏议.txt
本书全文检索:
       卫禁凡一十五条76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若辄离职掌,加一等;别处宿者,又加一等。主帅以上,各加二等。
       「疏」议曰:兵仗者,谓横刀常带;其甲、?、弓、箭之类,有时应执著者并不得远身,不应执带者常自近身。辄远身者,各杖六十。其职掌之处,依次坐立,辄离职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即于别处宿者,又加一等,合杖八十。「主帅以上,各加二等」,称主帅以上,谓队副以上,至大将军以下,兵仗远身杖八十,辄离职掌杖九十,别处宿者杖一百,是「各加二等」。
       77诸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御幕门与上合同。至御所,依上条。  「疏」议曰:「行宫」,谓车驾行幸及所至安置之处。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阑入者得徒二年。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阑入者得徒二年半。御幕门与上合同,阑入者绞。至御在所,依上条,合斩。自余诸犯,或以阑入论及应加减者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