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凡一十三条45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
「疏」议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盗绢五疋,合徒一年;又私有?一张,合徒一年半;又过失折人二支,合赎流三千里,是为「二罪以上俱发」。从「私有禁兵器」断徒一年半,〔一〕用官当讫,更征铜十斤;既犯盗徒罪,仍合免官。是为「以重者论」。
注: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 「疏」议曰:以上三事,并非应累断者,虽从兵器处罪,仍具条三种犯状,不得将盗一年徒罪,累于私有禁兵器一年半徒上,故云「不累轻以加重」。所以「具条其状」者,〔二〕一彰罪多,二防会赦。杂犯死罪,经赦得原;蛊毒流刑,逢恩不免故也。
注: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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