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制凡二十三条「疏」议曰: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至高齐,此名不改。隋开皇改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91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疏」议曰:「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一〕在令各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格、令无员,妄相署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即是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所司判补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应奏授,诈而不实者,〔二〕从「诈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前人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后人知其剩员而听任者,减初置人罪一等,谓一人杖九十,〔三〕四人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