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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卷第二十一
唐 · 长孙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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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全文检索:
       斗讼凡一十五条「疏」议曰:斗讼律者,首论斗殴之科,次言告讼之事。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分系讯律为斗律。〔一〕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后周为斗竞律。隋开皇依齐斗讼名,至今不改。贼盗之后,须防斗讼,故次于贼盗之下。
       302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同他物之例。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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