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凡一十条19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疏」议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法者,谓虽即因事受财,于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
「疏」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实即坐。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条犯徒、流逃走,即获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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