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凡八条37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
「疏」议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赃犹征如法。
「疏」议曰:称正赃者,谓盗者自首,不征倍赃。称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征还官、主:枉法之类,彼此俱罪,犹征没官;取与不和及乞索之类,犹征还主。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疏」议曰:假有盗牛事发,因首铸钱,铸钱之罪得原,盗牛之犯仍坐之类。
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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