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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卷第二十八
唐 · 长孙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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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亡凡一十八条「疏」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时,里悝制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亡律。北齐名捕断律。后周名逃捕律。〔一〕隋复名捕亡律。然此篇以上,质定刑名。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寘疏网,故次杂律之下。
       451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谓故方便之者。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斗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二〕斗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斗而退者,不坐。
       「疏」议曰:依捕亡令:「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乡人逃亡,及欲入寇贼,若有贼盗及被伤杀,并须追捕。」其「罪人逃亡」,谓犯罪事发而亡,囚与未囚并是。将吏已受使追捕者,谓见任武官为将,文官为吏,已受使追捕罪人。「而不行及逗留」,谓故作回避逗留及诈为疾患不去之类;虽行,与亡者相遇,人兵器仗足得相敌,不战斗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谓罪人合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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