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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卷第二
唐 · 长孙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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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全文检索:
       名例凡一十一条8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疏」议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一〕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录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二〕议定奏裁。
       注: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疏」议曰:议者,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之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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