厩库凡二十八条「疏」议曰:厩库律者,汉制九章,创加厩律。魏以厩事散入诸篇。晋以牧事合之,名为厩牧律。自宋及梁,复名厩律。后魏太和年名牧产律,至正始年复名厩牧律。历北齐、后周,更无改作。隋开皇以库事附之,更名厩库律。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故齐鲁谓库为舍。户事既终,厩库为次,故在户婚之下。
196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余条羊准此。
「疏」议曰:厩牧令:「诸牧杂畜死耗者,每年率一百头论,驼除七头,骡除六头,马、牛、驴、羖羊除十,白羊除十五。从外蕃新来者,马、牛、驴、羖羊皆听除二十,第二年除十五;驼除十四,第二年除十;骡除十二,第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第二年除二十;第三年皆与旧同。」准率百头以下除数,此是年别所除之数,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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