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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卷第十三
唐 · 长孙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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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婚凡一十八条164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  「疏」议曰:王者制法,农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非宽闲之乡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一顷五十一亩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  165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下条苗子准此。
       「疏」议曰:田地不可移徙,所以不同真盗,故云「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三十五亩有余,杖一百。「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五十五亩有余,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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