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记下
凡六十四章,其四十七章以下皆非丧礼,记者杂辑以充篇帙尔。
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卒,子律反。下同。
“没”,终也。“未没”者,将终之辞,已练而未祥也。“除服”,祥祭之服。“卒事”,卒祭也。“反丧服”,反母服也。礼必辨其分际,终其丧父之礼而明后此之丧母也。
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
“当”者,期之丧终始在三年之内。母之期丧在父丧之内不得除,而诸父、昆弟得除者,祭非己主也。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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