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部二十
○婚姻下
《论语》曰: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於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冶长,弟子,鲁人也。南容,南宫纟舀也。)
《尔雅》曰:女子子之夫为婿。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
《国语》曰:董叔将娶於范氏。叔向曰:“范氏富,盍已乎?”曰:“欲为系援焉。”(系援,欲自结连於大援也。)他日,董祈之於范献子,曰:“不吾敬也。”献子执而纺之。(纺犹悬也。悬於庭之槐也。)叔向过之,曰:“子盍为我请乎?”叔向曰:“求系既系矣,求援既援矣,欲而得之,又何请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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