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妥玛在六月二十一日(8月10日)就到了烟台,李鸿章在二十九日也到。两人从七月初三谈起,谈到二十六日(9月13日),谈妥了《烟台条约》,签字盖印。
这《烟台条约》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马加理事件的解决办法;第二部分是规定使领人员与中国官员之间的往来礼节;第三部分是扩充英人在华的商业机会。
就第一部分而沦,威妥玛的“宽大”出人意料之外。不仅岑毓英无须严办,连“已革都司李珍国”,与“凶手”腊都等十一人都一律释放。条约之中,并无关于岑毓英、李珍国、腊都等人的条文,这是在会谈的中间,由威妥玛向李鸿章提出后,取得李鸿章同意的。李鸿章起初还建议将李珍国、腊都等人的罪刑酌减,威妥玛却坚持要一律免罪:他的理由是,如果要办就该办岑毓英,事实是岑毓英激动官绅,官绅怂恿李珍国,下手的是李珍国所派的人,不是“野人”;“你们既不肯办岑毓英,那末李珍国与腊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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