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条约》以后,耆英与濮鼎查又签订了两种外交文件,一是所谓《五口通商章程》,一是所谓《附黏善后条款》。
《五口通商章程》是在香港签的,日期是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1843年6月23日)。章程之中的第十三条规定:“英商控告华民,应向‘管事官’投禀。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管事官’应一律调解劝息…...倘双方争讼不息,双方官吏会审,各依本国法律治罪。”
所谓“管事官”,便是后来的“领事”。
章程的另一条第十四条,规定英国可以在五个港口各停“官船”一艘,“以便管事官约束水手人等,经查验后可以免税”。 《附黏善后条款》是在虎门签订的,日期是同一年的八月十五日(10月8日),其中有一条把《五口通商章程》所称的“官船”解释为兵船。更重要的一条是,“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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