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以來,其所自斷,則輕重取捨,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專用己私以亂祖宗之成憲者多矣。
乾德伐蜀之役,有軍大校割民妻乳而殺之,太祖召至闕,數其罪。近臣營救頗切,帝曰:「朕興師伐罪,婦人何辜,而殘忍至此!」遂斬之。
時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開寶四年,王元吉守英州,月餘,受贓七十餘萬,帝以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陝州民范義超,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裏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脫走,至是,擒義超訴有司。陝州奏引赦當原,帝曰:「豈有殺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論邪?」命正其罪。
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帝注意刑辟,哀矜無辜,嘗歎曰:「堯、舜之時,四凶之罪止於投竄。先王用刑,蓋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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