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寺不是五个寺庙,而是五个衙门。哪五寺呢?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在这五寺之中,大理寺最重要。它是清末民初“大理院”,亦即我们今日“最高法院”的前身,但在实际上甚不相同,也不相同于唐宋两代的大理寺。唐宋两代的大理寺管“覆判”,而并不自行提犯问案。清末民初的大理院与我们今日的最高法院,所管的是最后一次上诉,也并不提讯原告被告,只是审阅案卷,加以裁决而已。
明朝的大理寺,与刑部及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三个执法的衙门)。刑部在理论上是全国最高的上诉机关,同时也管辖京师与直隶的中级上诉及重要的刑事案件。(那时候,上诉的被告连同原告,均好比是已经判了罪的囚徒一样,必须对簿公堂,而且有受“刑求”的可能。)然而刊部与都察院对于所审理的一切案件,皆不能独作判决,必须把案卷和“囚徒”移送到大理寺去“详谳”。大理寺有权“照驳”,“参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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