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年间,各省既无巡抚,亦无总督,最高的军事负责人是“都指挥使”。都指挥使的衙门及其辖区,均称为“都指挥使司”。这都指挥使司与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并称为“三司”,分别主管一省的军政、民政与监察。
都指挥使的辖区,与布政使的辖区并不吻合。例如,在洪武八年,十三个都指挥使司之中,有一个辽东都指挥使司,而当时并无“辽东省”。洪武十四年,增设贵州与云南都指挥使司与一个所谓“中都(开封)留守司”。洪武二十年,再添一个“大宁(热河平泉)都指挥使司”。加起来,一共是十七个。
在这十七个都指挥使司之中,浙江、辽东、山东,属于左军都督府;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广西,属于右军都督府;中都、河南,属于中军都督府;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属于前军都督府;北平、山西、大宁,属于后军都督府。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