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在洪武年间没有巡抚与总督。
最初的一个巡抚,发表于永乐二年(1404年)。明成祖委派了一个职司监察的七品官“给事中”雷填,“巡抚广西”。所谓巡抚,在当时只是中央官的一种临时工作,而并非固定的官职,更没有如同清朝一样,变成了事实上的省级最高长官。明宣宗宣德年间以后,巡抚才渐渐地多起来。到了明朝末年,差不多每省均有,但是辖区有大有小,并不与布政使的辖区相吻合,而且在职务上也是偏重军事,常常在官衔上加了“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的字样。
最初的一个总督,似乎是明景帝景泰元年(1450年)所发表的“总督湖广贵州军务”王来。王来那时候已经以“都察院副都御史”的资格,“巡抚河南等处”。总督是他的一个临时兼衔,为了便于调发节制湖广与贵州的兵讨伐造反的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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