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又奏:为奏闻台湾各学寄籍诸生宜归本籍事。
窃查台湾府、县各学所有生童岁、科二试,历来俱系台湾道考试。向因台地新辟,读书者少,多系泉、漳各处之人应试,进学之后,仍归本处居住,应试之时,渡海而往,试毕复回。每人带小厮一名,结照前往,日久弊生,所带小厮多系收揽偷渡之人。臣愚以为台地升平日久,沐浴教化,生齿已繁,文风渐盛,何必借才异郡?既壅本地人才,又滋偷渡之弊。请嗣后岁、科两试,应令道、府、各县,查明现住台地,有田有产,入籍既定之人,方准与考,即就此内取进。其泉、漳各处寄籍之人,一概不许冒滥。其从前已经进学之文武诸生,俱查照各省呈明改归本籍之例,一概改归泉、漳各处本籍之学考试,则台湾土著人才皆踊跃于上进之阶,而他处之人又不得借端滋弊。似有裨益,除容臣另疏请旨外,谨先将情节缮折奏闻。谨奏。
朱批:为此朕曾经降有谕旨。冒滥之弊,所当严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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