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又奏:为据实奏明,仰祈圣鉴事。
窃查闽省俸工,内地八府约计七万两,向充通省公用,自奉谕旨饬禁之后,前任督、抚臣满保、黄国材等商量:公用中如承造战船、办解铜觔,俱属火急之务,各项帮贴刻不能缓,于七万之内酌捐二万四千有零,以作前项所需,余皆给还在案。
至于台湾一府俸工,不过五千一百两零,内除淡水同知、彰化县俸工分厘不捐外,其道、府以下通共四千一百一十两零,内酌捐二千七百五十六两,以充巡台御史两衙门官役薪水、工食,余亦给还在案。
以上每年动用银两,各改名为「公捐」,臣查闽省公务实繁,如战船、铜觔各项帮贴,尤为紧要,实不能免,即巡台御史官役薪水、工食亦所必需,但因名为「公捐」,其实即属俸工,臣蒙皇上天恩至深,不敢不据实奏明也。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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