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十二年三月初一日(一七三四、四、四),福建巡抚臣赵国麟〕奏:为实陈冒荒积弊,恭请圣训事。
窃照劝谕垦荒一案,仰蒙皇上天恩:新垦者分别水旱,宽其升科之限;隐匿者准令自首,立有免罪之条。浩荡恩纶,百姓感戴,踊跃首报。臣到闽后,办理过自首并劝垦田地六百一十顷零,又台湾田园一百七十五甲零,俱经题报在案。
今查有建宁府属之建阳一县,其钱粮缺额缘由,独与各属之欺隐在民者不同。查该县于康熙元年、十七年,两次报荒,共免银一万一千六百余两、米一千三百七十余石,除实在荒田应免外,内有乘机捏报荒田冒免银五千八十余两、米六百二十余石,乃当时官吏作弊,多开冒免欺隐,全不在民。至康熙二十五年,知县李六成恐致败露,始将此冒免银、米二项,匀入有田之户,每田二十亩匀减银二钱三分二厘、米一升五合,名曰「匀荒」。在当时以为官吏脱侵帑之罪,百姓沐减赋之恩,而不知正供有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