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历史哲学
哲学者,笼统的说,就是论理想的东西。理想表现于社会上,或谓以全体而为统一的表现,或谓以部分而为对立的表现。主后说者谓理想之对立的表现者,为政治,为法律,为经济,所以社会哲学云者,有人释为论社会的统一的法则性的东西,亦有人释为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经济哲学的总称。
把立于经济的基础上的政治法律等社会构造,纵以观之,那就是历史。所以,横以观之,称为社会哲学者,纵以观之,亦可称为历史哲学。具有历史的东西,固不止于政治、法律、经济等,他如学问、道德、美术、宗教等所谓文化的理想,亦莫不同有其历史。然普通一说历史,便令人想是说社会上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再狭隘一点,只有政治的历史被称为历史,此外的东西似乎都不包括在历史以内。这样子一解释,历史哲学由范围上说是社会哲学,而由内容上说便是政治哲学,这未免把历史哲学的内容太弄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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