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12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第三节 农村的租佃关系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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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农村的土地关系中,广泛存在着租佃经营,主要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性地租剥削,而只存在极少量的采用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租佃关系。中国的封建租佃制由来早,形态杂,租额重,对中国农业经济的作用和影响极大。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的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①封建社会地租形态的一般发展顺序是: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后两种形态也称作代役租。这三种地租形态虽然按顺序发生,但纯粹的形态很少有,常常是相互交错。在中国,一直是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劳役地租也还有相当的残余(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而货币地租则始终没有占主导地位。由于民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租佃关系是非常错综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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