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12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第七节 地方机构和地方制度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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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的地方机构设置与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辖区只有东南数省。占领北京后,内地各省归于“统一”。1928年6月28日,国民政府改北京为北平,将京兆地方与直隶省合并为河北省。9月17日,国民政府新设青海省,并将热河、绥远、察哈尔、川边特别区分别改为热河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西康省。10月22日,国民政府又将原甘肃省宁夏道划分出来,设立宁夏省。东北易帜后,国民政府于1929年1月28日将奉天省改为辽宁省。至此,全国行政区划包括28个省、5个院辖市、15个省辖市、1935个县、43个设治局、2个行政区、2个特别地方①。其中,省级行政区划有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西康省、云南省、贵州省、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浙江省、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热河省、绥远省、察哈尔省、南京市、上海市、北平市、天津市、青岛市及蒙古特别地方、西藏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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