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12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形态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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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的土地关系中,所有权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它决定和制约着土地关系中的其他方方面面。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土地所有制的形态繁杂,其性质和作用各不相同。分述如下:
国家的土地所有
指土地由国家直接掌管,即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占有的土地所有形态。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这种形态是指屯田、垦田、营田、官庄、没入田、职分田、官府掌管的荒地以及山川林泽等等,清末民初总称为“官公田”,和私有土地总称为“民田”相对而言。
辛亥革命以后,由于在政治上结束了封建帝制,原来掌握在满族统治者手中的官公田(包括旗地等),迅速民田化,官荒和牧场也大规模的丈放和开垦升科,甚至被地方政府公开拍卖,使国有土地私有化。东北、内蒙等地最为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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