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12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第六节 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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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构
监察院是南京国民政府名义上的最高监察机关。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国民党实行“以党治国”,依照1929年3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稽核中央政府之施政方针及政绩是否根据本党政纲及政策”,并“依据本党纪律,决定各级党部或党员违背纪律之处分”,也就是说,对于中央政府施政方针及施政情况的监察权,属于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监察院的职权仅限于弹劾权和审计权,它对政府施政的监察是不完整的。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监察院设监察委员19至29人,由监察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监察院会议由监察委员组成,监察院院长为会议主席;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监察院关于主管事项得提出议案于立法院。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任蔡元培为监察院院长,但蔡元培迄未到任,监察院只设立了筹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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